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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买房婚后增值,离婚后增值部分是否为共有?

天津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是一件让人头痛的事,而诸如房子这类财产的分割更是难上加难,因为如今房价起伏大,房子往往会存在增值的情况。夫妻一方婚前买的房在婚后增值的,该增值部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?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自然增值的部分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,而经过夫妻双方的努力产生的增值则是共同财产。
2014年8月,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,价格60万人民币。2015年5月王某与孙某结婚,婚后双方对该房屋装修后入住。2016年3月,王某办妥了所购房屋产权证,将自己登记为产权人。2017年11月,王某与孙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商议离婚,但在分割房产时双方发生了争议。因王某于2014年用60万所购房屋现已升至100万。妻子孙某认为,该房产实在婚后取得房产证,且双方婚后进行了装修和共同还贷,因此,该房产及其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而王某则认为,他既然享有该房屋的产权,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属其所有,不同意孙某分割该房产增值部分的要求。双方争执不下,最后妻子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判。法院认为王某订立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房款,虽然婚前未取得房产证,但其取得了对该房产的期待权,该房产应认定为购买人即王某一方的婚前财产。另一方面,就房屋增值部分,其中的由于双方婚后对该房屋装修造成该房屋价值增长,则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,妻子孙某应该享有补偿权。而由于市场行情上涨引起得增值部分,则应属于原该房屋所有人所有。
天津离婚律师分析: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,但是该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。若该收益是孳息以及自然增值的,则应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因为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基于财产本身产生的。
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》第五条: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天津离婚纠纷律师表示: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增值如果是自然增值,即是基于该个人财产本身产生的部分,系个人财产;如果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致力下产生的增值部分,则系共同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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